当前位置:主页 > 美文 >

以四个坚持推动人大个案监督

更新时间:2022-07-08 08:40:06

  以四个坚持推动人大个案监督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等法律实施系统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督。从历史看来,个案监督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个案监督进行了尝试,并力图建立法律支撑体系。在进行个案监督时,必须明确其监督的主体、客体,以及监督的范围;还要明确个案监督与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应当鼓励各地进行个案监督的试验。

  1.坚持依法监督。 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实质就是促进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司法机关得到落实,不出偏差。因此,人大开展个案监督也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开展,而不应具有随意性。依法监督应体现为:一是依法审查案件。对被监督的案件是否公正,不是以人大相关人员的好恶和个人对公正的评判标准来判断,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审查具体案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适当,执行程序是否正确,司法人员违法办案是否有事实依据,不能偏听偏信、主观臆断。二是依法提出建议,不直接参与案件办理。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具体案件办理职责由司法机关承担,这就要求人大不能直接处理案件,只能“从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的要点上提出建议,而不能出具具体、详尽的处理方案”。如果人大直接参与办案,包办、代替司法活动,人大就成了“最后裁判者,发展成为终审法院”,这与人大的法律地位是不相称的。三是依法追究责任。如司法机关对被监督的案件不依法办理的,人大要通过质询、听取汇报或调查的形式详细了解情况,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机关处理,决不能轻意的行使罢免权或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对责任人进行不正当的处理。

  2.坚持集体行使权力。 集体行使权力是人大行使职权的重要原则。同样,这一原则也应在人大个案监督工作之中得到尊重和执行。当前,各地人大在处理人民群众申诉、控告、信访的案件,带有普遍性的做法是,按人大常委会或工作机构领导的批示或意见转交督办,而不是通过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相关工作机构集体讨论督办意见。这不仅违背了人大集体行使权力原则,同时也可能因人大按个人意见监督产生新的司法不公。人大集体行使权力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凡是向司法机关提出个案监督的意见,必须经集体讨论。一般案件的监督意见由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商量提出,重大或特别重大案件由主任会议提出监督意见或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讨论提出。这是人大对司法个案行使监督权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3.坚持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即指人大在对法院监督时,不能直接介入或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不能对正在审理的案子作出决定或发表任何意见。在实体法的运用上,审判机关有无违法,只能在其裁定、判决作出之后才能发现。因此,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一般应是事后进行。对已生效的判决如果确实发现存在问题,人大可以通过听取汇报、询问或质询的方式加以监督,但不能通过决议支持一方当事人对抗已生效的判决。对人民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案件,人大一般不宜像司法机关那样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甚至传唤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提出建议或质询。在程序法的运用上则应例外,程序上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不用等到判决、裁定之后就能确定,对程序上的违法则可以随时发生随时监督。

  4.坚持注意方法和讲究实效。 “人大对司法个案进行监督,是一种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途径和手段,其目的是维护和推动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一切工作特别是办案的出发点和归缩点,是司法工作的生命。因此,两者是一致的。”人大应把通过个案监督发现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改进提高工作水平作为监督的主要目标,决不能把个案监督作为挑毛病,抓把柄,出难题,促使司法人员怕人大、服人大的手段。人大应站得高一些,要注意方法,讲究实效,既要促使司法不公得到改正,又要保护好司法队伍的积极性。不能动不动兴师动众查案子,动不动批评指责,有了一些小的监督成果就大加宣传,造成司法机关被动无奈,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要注意方法,讲究实效应成为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重要原则。